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游太平
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
蔡承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麗琴等間交付金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 萬
元,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8,332,112 元(詳見附表),應擇
先、備位中價額較高之1,800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,4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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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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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標的 │面積(㎡)│公告土地現值/平方公尺 │訴訟標的價額 │
│ │ │權利範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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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桃園市楊梅區員本段│2508.29 │3,000元 │1,254,145元 │
│ │182-23地號土地 │1/6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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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同上段195地號土地 │8421.81 │3,000元 │4,210,905元 │
│ │ │1/6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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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桃園市中壢區山嶺段│3,030.08 │4,400元 │2,222,059元 │
│ │410-1地號土地 │1/6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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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同上段410-4地號土 │879.55 │4,400元 │645,003元 │
│ │地 │1/6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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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:8,332,112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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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