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36號
TYDV,109,補,36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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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6號
原  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逸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51,1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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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智逸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