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號
原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逸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51,1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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