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25號
TYDV,109,補,25,2020031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號
原告 黃健治
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
召開都市計畫會,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
應屬財產權訴訟,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
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
之1 定之,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