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
原 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,依其起
訴狀第2 頁記載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78,440 元
,其訴之聲明第1 項則與聲明第2 項之訴訟利益同一,不併算其
價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54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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