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號
原 告 謝世蒲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乾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
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系爭土地分割前之面積為1,814
平方公尺,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/4 ,參酌系爭土地108 年之公告
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7,400 元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3,355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264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