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6,
2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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