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運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06號
TYDV,109,補,106,20200318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 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6,
2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羅日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