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9年度,46號
TYDV,109,聲,46,2020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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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46號
聲 請 人 簡玉杏 
代 理 人 胡倉豪律師
相 對 人 陳素芬 
      黃建興 
      林木瀚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60 號返還買賣
價金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四年度重訴 字第三六○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五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 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了解相對人黃建興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 鈞院言詞辯論期日所述,與該期日筆錄第8 頁有無相符、以 釐清「對於原告主張原證四排除義務期限為104 年5 月30日 有何意見」之情形,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60 號事件之當事人,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而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交付105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 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附此敘明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

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忻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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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