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聲 請 人 黃天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炎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聲請人黃天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二、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(經查,戶籍騰本上為「鍾」炎豐 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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