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821號
TYDV,109,司票,821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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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21號
聲 請 人 黃天甲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炎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黃天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(經查,戶籍騰本上為「鍾」炎豐
  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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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