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1844號
TYDV,109,司票,1844,2020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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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
聲 請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鼎睿陳秋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陳秋麟最新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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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