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1487號
TYDV,109,司票,1487,2020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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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1487號
聲 請 人 邱東正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晉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
  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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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