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1472號
TYDV,109,司票,1472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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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
聲 請 人 林永隆 
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中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林永隆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二、請表明本票提示日(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
   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,請求付款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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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