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4號聲 請 人 黃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氏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聲請人黃建成最新戶籍謄本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