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陳昭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 二、不動產附表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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