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32號
TYDV,109,司拍,32,202003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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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
聲 請 人 林蓮義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鄧麗珍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抵押債權證 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雖聲請人具狀補正,然補正資料僅為他項 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,非本件抵押債權證明 文件。又本件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「於100 年8 月15日所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發生之債務」,惟聲請 人聲請狀先前提出之本票二紙,發票日分別為102 年8 月15 日、104 年9 月11日簽發,票面金額1,000,000 元及325,00 0 元,形式上審查,尚難據此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。從而,聲請人既無法提出擔保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之證明 ,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,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 之不動產,於法自有未洽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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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