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148號
TYDV,109,司拍,148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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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拍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懷祖程慰祖程亭玉程淑貞程孝嘉
(原名:程淑萍)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  二、請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及3028建號之最新
    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。
  三、經查相對人程懷祖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4日死亡,故請
    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。
  四、相對人程懷祖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
    。
  五、相對人程懷祖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。
  六、請提出屆期未清償之證明文件影本(如催告函及其回執
    正、反面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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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