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72號
TYDV,109,司促,972,2020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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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72號
債 權 人 協勝配管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銘紘金富源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9 年1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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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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