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470號
TYDV,109,司促,7470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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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

債 務 人 楊妙枝 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
  拾肆元,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  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
 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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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