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家錩(原名:吳佳昌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(郵
寄)吳家錩(原名:吳佳昌)戶籍地址及其回執正、反面之
釋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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