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292號
TYDV,109,司促,7292,2020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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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家錩(原名:吳佳昌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(郵
  寄)吳家錩(原名:吳佳昌)戶籍地址及其回執正、反面之
  釋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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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