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156號
TYDV,109,司促,7156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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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


債 務 人 古聖傑 

債 務 人 胡雅娟(兼曾贊元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曾聖哲(即曾贊元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曾靖琦(即曾贊元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曾靖萱(即曾贊元之繼承人)
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曾聖哲(即曾贊元之繼承人)曾靖琦(即曾贊元
  繼承人)、曾靖萱(即曾贊元之繼承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  曾贊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聖傑胡雅娟(兼曾贊元
  繼承人)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柒仟肆
  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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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