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正確債權讓與公告影本(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公告胡 宥蓁身分證字號不符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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