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966號
TYDV,109,司促,6966,2020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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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正確債權讓與公告影本(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公告胡
  宥蓁身分證字號不符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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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