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796號
TYDV,109,司促,6796,2020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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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智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已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條款第十四條於合理期間以書
  面通知陳智海及其回執正、反面之釋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
  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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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