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智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已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條款第十四條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陳智海及其回執正、反面之釋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 晰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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