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765號
TYDV,109,司促,6765,2020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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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映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載有阮映紅姓名之請求金額試算表影本(內容須清晰
  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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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