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靜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收件回執(原證物未 具收件人或代收人簽章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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