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667號
TYDV,109,司促,6667,2020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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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靜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收件回執(原證物未
  具收件人或代收人簽章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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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