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621號
TYDV,109,司促,6621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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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
債 權 人 三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彥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鼎昇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
  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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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昇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