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美惠已於95年11月6 日被法院宣告禁治產,並由
呂學輝為監護人,故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
契約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被宣告禁治產之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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