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417號
TYDV,109,司促,6417,20200324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
債 務 人 程羿富 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伍仟陸佰壹拾陸
  元,及其中伍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
 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
  月計付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
  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