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408號
TYDV,109,司促,6408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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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一公司之 陳鳳龍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淑藝
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 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二、請提出薪資債權逾新台幣(下同)16,430元部分移轉予
   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之執行命令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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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甫眾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眾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