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公司之 陳鳳龍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淑藝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薪資債權逾新台幣(下同)16,430元部分移轉予
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之執行命令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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