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債 權 人 朱家玉即津饌火鍋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開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津饌火鍋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為朱家 玉獨資經營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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