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
法定代理人 林正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博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
相關登記資料。
二、請提出呂博夫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如未定期限,應自受催告時
起計算遲延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