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233號
TYDV,109,司促,6233,2020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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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

法定代理人 林正峰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博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
    相關登記資料。
  二、請提出呂博夫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三、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如未定期限,應自受催告時
    起計算遲延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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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