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122號
TYDV,109,司促,6122,2020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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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張梅香(即張俊輝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張仁政(即張俊輝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張仁忠(即張俊輝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張榮光(即張俊輝之繼承人)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俊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
 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俊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
 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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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