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824號
TYDV,109,司促,5824,2020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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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祡芸(原名: 劉紫芸劉曉祺)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.2.9 金管銀票字
  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,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
  第一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0
  0 元、400 元及500 元。本件經核,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
  管會拘束部分,應更正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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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