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債 務 人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(原名:生豐投資有限公司)
兼法定代理 趙曉萍
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陸仟陸
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參仟參
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參仟參
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