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807號
TYDV,109,司促,5807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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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


債 務 人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(原名:生豐投資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趙曉萍 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陸仟陸
  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參仟參
  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參仟參
  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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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豐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豐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