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鈺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林鈺穎之法定代理人(父、母)同意其簽立契約
之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二、請提出林鈺穎之法定代理人(父、母)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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