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債 權 人 吳淯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銘浩、徐宇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兩造借貸契約書之第2 條、第3 條約定有違 民法第205 條、第206 條之規定(巧取利益),應於更正為 合法之請求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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