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508號
TYDV,109,司促,5508,2020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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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
債 權 人 吳淯霈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銘浩徐宇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兩造借貸契約書之第2 條、第3 條約定有違
  民法第205 條、第206 條之規定(巧取利益),應於更正為
  合法之請求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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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