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494號
TYDV,109,司促,5494,2020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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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昇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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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昇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