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
債 權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
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安駿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徐志銘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請求給
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請款單、發票、催討文件如存證
信函、催討回執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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