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493號
TYDV,109,司促,5493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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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
債 權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
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  二、請提出安駿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徐志銘
 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三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請求給
   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請款單、發票、催討文件如存證
    信函、催討回執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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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