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文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、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
。
二、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
還及其收件回執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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