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321號
TYDV,109,司促,5321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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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文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、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
    。
  二、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
    還及其收件回執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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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