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318號
TYDV,109,司促,5318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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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
債 權 人 胡旭東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崇文律師(即范姜軍之遺產管理人)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鄭崇文律師為范姜軍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文件影本(
  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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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