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
債 權 人 興富翔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瑞隆即振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振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田瑞隆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764,121 元已由債權人興富翔建
設有限公司先行給付年冠企業社之釋明文件影本,並提
出已與田瑞隆即振鴻工程行共同討論如何清償未果之釋
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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