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91號
TYDV,109,司促,5191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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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
債 權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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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