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74號
TYDV,109,司促,5174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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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
債 權 人 廖家鈴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徐裕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(各按清償期屆至)。
  二、請按借據分列應連帶給付之債務人。
 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徐裕凱之最新戶籍謄本
    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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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