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22號
TYDV,109,司促,4922,2020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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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更正違約金(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
  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,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
  人違約第一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(下
  同)300 元、400 元及500 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。
 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,
  應更正之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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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