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
債 權 人 翠園雅築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烔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祥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楊祥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。
三、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(如未約定得
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)。
四、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
組織報備證明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