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紫菱、吳秀珍、洪凱威即洪永耀之繼承人、洪紫軒即洪永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洪凱威、洪紫軒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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