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262號
TYDV,109,司促,4262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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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紫菱、吳秀珍、洪凱威洪永耀之繼承人
洪紫軒洪永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洪凱威洪紫軒法定代理人最新
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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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