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
債 務 人 劉名峰(原名:劉良平)
債 務 人 許文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伍萬肆仟柒
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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