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164號
TYDV,109,司促,4164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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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
債 權 人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
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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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翔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