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復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不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 件,或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、反面影本( 內容須清晰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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