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040號
TYDV,109,司促,4040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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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復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不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
  件,或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、反面影本
  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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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