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55號
TYDV,109,司促,3955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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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
債 權 人 周海澄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承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債務人現是否在台灣境內。
二、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為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總和,惟違約
  金系遲延利息性質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本件請求
  金額應扣除遲延利息、違約金部分始得請求利息,請具狀更
  正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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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