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16號
TYDV,109,司促,3916,202003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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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
債 權 人 單立平 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它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借據、本票等 ),並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(內容須清晰),經本院民 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、存證信函、郵件收 件回執及刑事告訴狀,然債權人既補充說明無任何可資證明 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之釋明文件,所提之通訊軟體對話亦無法 證明胡臻有承認積欠債權人款項,存證信函回執未見經胡臻 簽收,刑事告訴狀亦僅證明債權人提出告訴,惟尚未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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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