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相對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並補列
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